PP电子网购手机激活后还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法院判了

  成功案例     |      2023-11-29 21:02

  PP电子张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中的店铺购买了一部手机,签收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激活了手机,并下载安装了一款软件。安装后,张某发现该软件出现闪退,无法正常使用,便联系店铺客服人员协商退货。客服人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PP电子,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出现闪退现象。登录网购平台进入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出现新页面,内容为:

  满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其中定制订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PP电子、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该案中,手机虽不属于4种无理由退换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或者使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并进行确认。店铺在涉案手机商品展示页面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很难注意到,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PP电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店铺不得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平台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平台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网购时应注意甄别“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适用范围,理性消费。同时,提醒商家及网购平台对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提醒,减少消费纠纷。